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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牟平育英艺术中学财务管理规定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 2022 年、2023 年、2024年一直沿用牟平育英艺术中学财务管理规定育英 中学发〔2019〕1 号。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与教育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办学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令,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公共资财的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详细情况,编制和执行学校的财务计划,拟订学校财务和财产、物资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措施。通过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调查、研究、分析、考核资金使用效果,热情参加经济决策。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勤俭办学方针,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开源节支、量入为出提高有限经费的使用效率,为提高教育质量改革和发展教育事业服务。
第四条 总务主任岗位工作职责:在校长的领导下,协助校长做好财务管理参谋,具体负责领导财会人员及财务往来工作,积极做好教育第一线服务工作。负责总务部门职工的管理,加强后勤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关心后勤人员的业务进修和技术培养和训练,做好服务育人的工作。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办公、教育用品的采购、管理和供应,按计划发放师生的课本、簿本以及教师办公、教育用品,会同有关人员购买图书、仪器、体育器材、医疗用品。管理校产: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和校舍、课桌等校产的登记,管理、添置、维修,督促师生爱护校产。管理财务:审核一切收支凭证,做到各项开支都符合相关规定,一切账目清楚、准确。组织学校的绿化和协助搞好环境卫生工作,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环境。抓好传达室,做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 会计专员岗位工作职责:加强政治学习,逐步的提升政治思想水平,树立全局观念,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富会计理论知识,提高业务工作上的能力,正确地处理会计账务,熟练运用计算技术和分析方法,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会计制度,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如实地全面反映单位资金活动情况。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结报,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内容,一定要具有: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公司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公司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的核算和管理。按照经济核算原则,按时进行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总结经验,揭露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提出建议。协同有关后勤人员做好校舍安全、检查和维护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财产、物资的管理,依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谨慎保管好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档案资料工作。
第六条 出纳人员岗位工作职责:在校长和分管主任的领导下,从事学校资金的收付、管理工作。认真学习、掌握并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及学校的财务工作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认真做好经费、存款及其它各项费用的现金和转账的收付工作。对违犯政策、纪律、制度的一切收付有权并应坚决予以。在办理各项收付工作时,要防止一切有几率发生的差错。如有差错,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并根据会计制度予以纠正。根据每天发生的收付凭证进行业务处理,及时按科目记好现金收付账,银行存款账,核对现金库存和银行存款金额。认真管好各项单据凭证,印章和钥匙,严守各项数字机密。
第七条 保管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职责:按本职工作,熟悉掌握本行业务,树立为教育服务的思想,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保管好财产、仪器、物资及各类教学用品。财产、仪器、物资、教学用品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使学校财产,物资保持完好,不受损失,充分的发挥财产、仪器、物资的作用。期初按时发放各类教学用品、仪器设施及有关的物资,期末按时收回并查对各类物资损耗情况,精打细算,有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教学仪器等固定资产,需经校长或主管领导批准方能购入,购入后必须验收入库,登记造册。领用时要填写好出库单方可使用。校产出借要通过总务处办理出借手续,管理人员无权出借。
第八条 财务专员管理体制:按照专业化队伍建设的要求,合理设置会计系列职称评定条件和要求,培育财会人员专业素养和执业能力;学校领导要支持财会人员的工作,保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有效维护财会人员的合理合法权益,享受与其他系列专业方面技术职务同等待遇。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来说比较稳定,财务科室负责人及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需征求市教育局计财科意见。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所有财务处理一定要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小学财务制度》及财政局规定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和辅助账。
第十条:办理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经办人应及时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内容是否齐全,印章是否完整、齐全和清晰,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物品申购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及财务负责人是否同意报销等。出纳会计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十一条:财务处理程序是:(1)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2)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4)月末,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各类明细分类账的余额与总分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同时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第十二条: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的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内部牵制的基本要求是:任何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或部门参与的各种会计处理程序规定和实物控制措施。每项经济业务处理,都要使下级受上级的监督,上级受下级的制约,促进上下级均忠于职守。
第十三条: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要与执行岗位相分离,并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分工办理。经办人员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重大经济事项必须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学校财务收支审批分为审核和批报。审核由财务室负责人负责;批报由学校校长担任,实行“一支笔”批报。审核和批报两项工作不得兼任。审核和批报人员应严格执行各类收支审批手续,财会人员严格把关。审核和批报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承担责任,财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加强收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的编制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遵循项目合法合规,内容全面完整、数字真实准确的总体要求,对学校预计取得的各项收入进行全面考虑;充分考虑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测算,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现行收费政策和收入趋势进行测算。
第十六条 严格支出预算管理。支出预算的编制按照“综合预算、优先保障、追踪问效、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财力可能,结合学校的教学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各项资金。预算资金的安排,首先应当保障学校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维持学校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此基础上,安排各项事业发展所需的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要按照编内实有人数和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等标准编制人员支出预算和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预算,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编制日常公用预算。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品目要严格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条 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依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学校不计入事业收入,要单独设立备查账做核算;从财政专户核拨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第二十一条 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招生时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保护学生及其家长合法权益。禁止将越权收费、 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第二十二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
第二十三条 严格支出管理。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要求,严格按照批复的科目、项目、数额执行预算。学校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对列入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公务支出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严禁使用现金结算,否则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在办理资金支付前应当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不是合乎法律,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对违反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不真实或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财务部门有权不予报销,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 “三公经费”以及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差旅、出国以及公务用车等管理办法,制定本学校《关于外出开会培训报销的几点说明》并严格执行各项开支规定和开支标准,严禁列支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切实维护财务制度的严肃性。
第二十六条 人员经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由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强化工资福利津补贴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不得乱发奖励性补贴、违规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自立名目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等。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管理。学校应当按照“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工作原则,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按相关规定选择采购方式,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和程序。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于没有编制采购预算或未按规定选择采购方式发生的采购费用,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付款。对采购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下的办公家具,印刷、厨具等实行定点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新建、改扩建、修缮、装饰装修、拆除校舍和大型设备购置等严格按照烟财预[2016] 51号文件规定,实行项目审批。学校在项目实施前,要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审批后,由市教育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来源审查申请及投资性预算安排。经批准立项后,市财政局将委托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各项工程建设项目要安排专人进行管理。项目竣工后60日内必须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竣工结算复核。工程竣工决算复核后,学校要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市财政局批复后,办理固定资产结转、纳入正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要专项审批,对于其支出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定期报送使用情况,同时建立专项资金包干负责制,落实到人。专项工程完工后,要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损失浪费、资金积压等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
第三十条 学校应对校舍经常进行检查维修养护,保证随时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对校舍定期查勘鉴定,发现危房立即向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立即封闭停用,按有关法律法规加固或拆除。大、中修项目由学校提前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实施。
第三十一条 加强设备维护管理。学校领导和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使用人员,应明确岗位职责,熟悉业务,保证人员相对稳定。加强教师教学设施设备应用能力培训,注重教学设施设备的应用研究,不断发挥教学设施设备的效应。建立教学设施设备使用考核评比制度,努力提高教学设施设备的利用率,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注重教学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延长使用年限,不断提高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程度。做好教学设施设备的防火防盗工作。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材,计算机室等专业教室的电源不得超负荷运行;计算机室等专业教室和库房门窗必须有防盗装置。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相关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的原则,严格执行“账物分离”管理的内控制度。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由财务部门按规定做资产增加、减少、变动账务处理,按规定进行月报、年报,确保行政账与资产管理系统数值同步增减,时时相符。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定时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处置固定资产,严格按照《烟台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烟财资[2013]7号)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会计档案包括: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会计部门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年度预决算、重要的经济合同应分别整理和编目、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 期满后,由财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专柜保管。
第三十五条 会计档案应进行科学管理、妥善管理、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可以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三十六条 各种会计档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期限保管。到期应销毁的会计档案,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市教育局批准后销毁,销毁清册须永久保存。
第三十七条 财会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开展会计工作,同时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对违反规定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并报告学校分管领导。因特殊原因,无法执行相关规定的,财会人员应以书面形式报请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是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分管领导应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必要时应及时向市教育工委做专题汇报。
第三十八条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建设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及时成立实施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以预算管理为主线,以资金管控为核心,以防范风险为目标,将制衡机制嵌入到内部管理的全过程,制定完善并有效实施一系列制度、流程、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
第三十九条 结合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构建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新机制。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科学设置可测量、可比较、可追踪的评价指标,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和公信力,反映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预算目标的影响,实际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各项经济活动。本制度由校长室负责解释,市教育局计财科监督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和规定不相符的,则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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